Wednesday, July 18, 2007

購物去。

昨晚與Ca小姐一同晚飯,本來她想去買個「Jerome Dreyfuss」的包包,後來呢,看來看去都不太合心,我一直慫恿她買個金色的。我的概念是,無論你愛不愛金或銀,但衣櫃裡,怎都該有一兩件金銀東西放著,手袋又好,衣又好,總之用來傍傍身,看看門口,那是必要的。有些東西十年不用,但要用時,就會「拿手唔成世」,那時候才慌亂地張羅,九成十會買錯東西。這是經驗。

怎料包包她沒買成,反而是我買了(!)。(又買!我覺得我快要搬家了,債主臨門的日子不遠矣)

跟Ca小姐聊起手袋。我們都趨向選擇沒有任何牌子/標誌的包包,她一說「OL喜歡的手袋類型」,我已明白,那是「Gucci」或「L.V.」。最好是讓人馬上能一目了然,虛榮感盡現。我們也虛榮,但那份虛榮則沒那麼明目張膽。過了那個年紀,也沒了那種心態。

期間也談到個人口味問題。真的,錢可以買到華衣,但不能買到品味。(用「品味」這種詞語,太扮嘢。或者該寫「口味」)有些人的口味超奇特,專攻款式辣手的東西來買,但又穿不出那種味道。我不是時裝評論員,但我有自己的審美觀點,有些人的裝束,在我眼中,真的好KICK手。